第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报告:(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其他重大事件。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公司相关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资料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本公司权益变动或收购▪•,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条款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达到披露要求的,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完成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除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之日的次日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报告。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指定专门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告和报送的资料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报告:(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十)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的计算金额标准,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数据为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规定•▼•: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重大信息和报表资料,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的▼,先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呈董事会秘书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对于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联系披露事宜△。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等,修改公司章程;(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三十五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责任人、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免除其职务或解聘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涉及需向公司报告的事项的具体金额标准◆…,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报告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报告人应将相关事项的材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三)项或第(四)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中对外提供担保的,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均为重大交易,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二十七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均以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子公司提供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董事会秘书审核无异议◆-★,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布。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是指达到本制度规定内部报告标准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做出判断。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分析。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当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分工监督、敦促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报告人应将所知悉的信息、所掌握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地报告,不得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计年度•=★、中期▪•、第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三)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